广州日报讯 (全媒体记者 涂端玉)广东省药监局官方微信日前发布消费提示类文章称:近日,有关化妆品小样的报道引起热议。化妆品小样通常在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,以赠品形式出现,因其便携、价低、使用方便等特点,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,各大电商平台都有大量小样出售。化妆品无论是*还是小样,均应当符合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》等法规,化妆品小样(包括免费试用、赠予、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小样)作为*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,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。其他应当标注的标签信息,如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、注册人或备案人地址、全成分等信息,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。因此,化妆品小样应当在标签处将产品的相关信息真实、完整、准确地呈现给消费者。化妆品小样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、进口或在上市销售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
(责任编辑:施晓娟)
本文转载自中国经济网,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,不代表本站观点,内容版权归属原作者及站点所有,如有对您造成影响,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!